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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所属分类:技术资料    发布时间: 2021-04-30    浏览次数:132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的修订。本标准..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 CEMS 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修订完善了 CEMS 现场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增加了 CEMS 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 CEM。

3.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简称 CEMS。

3.3满量程 span (full 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 CEMS 的.大测量值。

3.4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响应时间包括仪表响应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

      仪表响应时间指从观察到分析仪示值产生一个阶跃增加或阶跃减少的时刻起,到其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或 1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 CEMS 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5零点漂移 zero drif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6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7维护周期 maintenance interval

      不需要进行任何外部手动维护,系统能够满足 HJ 75 技术要求的.小维护间隔。

3.8二氧化氮转换效率 nitrogen dioxide conversion efficiency

      NO2 转换为 NO 的效率。

3.9平行性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相同的系统测量同一被测物时,其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

3.10    ppm parts per million

      百万分之一体积浓度。

3.11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 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12干烟气浓度 dry flue gas concentration

      烟气经预处理,露点温度≤4℃时,烟气中各污染物的浓度,也称为干基浓度。

3.13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

3.14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值与置信系数的..值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5相关校准 correlation calibration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通过建立数据对之间的相关曲线,用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 CEMS 的过程。

3.16速度场系数 velocity field coefficient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流速,参比方法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与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 CEMS 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系统组成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2 和(或)NOX 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如图 1)。系统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 SO2和(或)NOX 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系统结构

      CEMS 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气体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等。依据 CEMS 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CEMS 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

4.2.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样装置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4.1。

4.2.2 预处理设备

      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品过滤设备和除湿冷凝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部分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具备预处理设备,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4.2。

4.2.3 气体分析仪器

      气体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4.2.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 5.4.5。

4.2.5 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稀释零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各种辅助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