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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气体的基础知识和分类有哪些?

所属分类:常见解答    发布时间: 2022-10-16    浏览次数:999
  

  气体的分类有多种形式,按用途分、按化学性质分等。而本节所说的分类并不是这个范畴。本节所述的气体分类确切地说应该是气体装瓶的分类。就是说,气瓶已经被分为深圳气体气瓶、高压液化气体气瓶、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和溶解气体气瓶等几类。当然气瓶的这种分类是由气体装瓶后的性质和状态所决定的。但所有需要瓶装的气体应该装入哪一类气瓶,类别怎样划分。这一问题对于气瓶的设计、制造、使用、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关于气瓶的法规共发布过一个“规定”、三个“规程”。在1961年由劳动部、公安部、化工部联合发布的《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e1规定》)没有对瓶装气体提山分类的要求。在1965年由劳动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简称《65规程》)提出厂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的概念,但没有明确的定义。在1979年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规程》)中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给出了定义,并将液化气体又分成了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规程》)将压缩气体改称气体,而将压缩气体做为瓶装气体的总称。

  这样一种分类的目的是为尽量与国际上的分类方式相一致,即将气体分成三类:气体、液体气体和溶解气体;四大组:气体、高压液化气体、低压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但这与我们的习惯有些差异。按习惯的理解,压缩只是一种体积的变化,不应有物理性质的改变。将压缩气体做为瓶装气体的总称,使其包括已有物理性质改变的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在概念上有些勉强。而水久气体是人们在深冷技术和设备不完善时,认为某些气体是不可液化而产生的一个错误概念。但实际上没有一种气体是不可液化的,因此讲也就没有一种气体是气体了,所以,不可对其定义从字面上加以解释。我们可按《89规程》的讲析中的观点来理解它:“将79规程中的压缩气体改为气体的原因之一还是因为称为气体更为符合气瓶内气体实际情况。在气瓶使用温度范围,这类气体在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不发生气液相变,总是呈现气态。相对液化气体,对这类气体称为气体更突出其主要特征。实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就是从气瓶设计、使用的安全和经济角度考虑的。将所有瓶装气体分为在正常的环境温度范围内可发生相变和不能发生相变的两种(不包括溶解气体)。因为在等容的情况下发生相变,其压力将产生突变。这种气体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将考虑发生相变时可能产生的压力,这就是高压液化气体。而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在正常环境温度范围内不发生相变,其公称工作压力就可按温度时气体的压缩程度和饱和蒸气压来确定了。

  这就是说,瓶装气体是按其装瓶后的状态和是否发生相变来分类的。正常的环境温度范围确定后,气体的临界温度将是确定其装瓶后的状态和是否能发生相变的依据了。所以,气体分类的依据也就是气体的临界温度。这与国际上的分类方法也是相一致的。由于普通气瓶是一无绝热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瓶内气体温度无疑是受外界温度影响的。外界温度应是气瓶在充装、储存、运输、使用时正常环境可能达到的和温度。所谓正常环境就是指在没有人为的加温或火灾等的自然环境,而温度则应考虑我国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

  《89规程》规定的气瓶的正常环境温度为-40-60℃。这一温度并不是气温的和值。因为受阳光直射的物体表面温度耍比气温高很多,而气瓶的体积通常艾比控小。所以受阳光直射的气瓶内的温度可能会高于气温。因此,气瓶的正常环境温度是根据气温和气瓶的日光曝晒试验等因素确定的气瓶使用的温度范围。但这个上、下限的值是为不同的目的设定的。上限值是确定气瓶内气体可达到的工作压力的参照点,以选择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而下限值是考虑气瓶可能工作的环境温度对气瓶材料性能的影响,以选择制造气瓶的材质。